河 南 科 技 学 院 文 件
校发字〔2020〕45号
河南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的
通 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科技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河南科技学院
2020年6月2日
河南科技学院
学生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河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对《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院发字[2009]103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费收入是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缴纳学费是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义务。所有学生应当自觉主动地缴纳学费。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及各项代收费用。上述收费,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由财务处统一组织收取。学费、住宿费按各年级、专业收费标准每学年收取一次,收费时间为每学年开学的第一个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留学生、成人继续教育学生。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收费项目的立项、收费标准的报批/报备、收费时间的安排、收费工作的组织、收费数据信息的提供与传送。学生学费、住宿费等的收缴,可以通过银行代扣代缴,也可通过校园一卡通、微信、支付宝缴费。
第六条 各学院是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对学生有宣传告知收费政策的义务,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足额上缴。
第七条 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高职学院、后勤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学生收费收缴工作。
第八条 学生如因学籍变动、宿舍调整等原因发生学费、住宿费收费情况变化时,相关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处,保证学生缴费管理信息的准确性。
第九条 学生每学年开学一月内缴清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学校财务处在开学一月后,将已缴费学生信息提交相关单位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并交清学费的进行注册。财务处要定期将欠费学生名单送达各教学学院、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团委等相关部门。各学院要加强学生法治教育、诚信教育,及时告知依法缴纳和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事宜。教务处、研究生处要加强学生学籍注册管理,对恶意欠费的学生,不能进行选课等;定期与财务处对接,待学生足额缴费后恢复选课。学生在校期间,因未能及时缴清学费等相关费用而影响课程选学的,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团委等相关部门开展评优评先、项目遴选等方面和组织部门、基层党委组织发展方面要将学生是否欠费情况纳入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毕业生毕业前不能缴清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者,暂缓办理毕业有关手续。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学生学费等的收取执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学生学籍发生变动时,按以下标准收费:
1.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后按复学所在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费;
2.留、降级学生,按留、降级后学籍所在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费;
3.转学转专业学生:按其转入年级、专业标准缴费。
第四章 缓缴及减免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缴清本学年学费的,学生本人于每年规定时间内提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并将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进行学籍注册。已经办理生源地贷款的学生,把生源地贷款回执单交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后,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四条 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须在每年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缓缴申请,由所在学院审批并办理缓缴手续,可暂缓注册。缓缴学费期限不超过当年的10月31日。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减免部分学费。
第五章 退费
第十六条 学费退费的规定:
1.经学校批准退学学生,退费按月计算。根据学生实际上学月数计算,按实际未上学月数退还学费。当月15日(含)前办理退学的当月不计算学费,当月15日后办理退学的按一个月计算学费。
2.申请转学的学生不退学费;
3.受开除学籍处分或触犯法律等原因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以及私自离校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其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院发字[2009]103号)同时废止。
河南科技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