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深化改革,加强和规范我校公务支出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和控制现金风险,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河南省财政厅、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预防腐败局关于加快推进省级预算单位落实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豫财支付[2013]21号)和《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主要是指学校(含新科学院、高职学院)在职正式职工和人事代理人员中需要进行公务消费支出的所有人员持有,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该卡不仅具备一般银行贷记卡的所有功能,而且具有财政和财务管理的公务属性。公务卡由职工个人使用,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有人。
第三条 属于《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规定的项目,必须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公务卡报销业务通过财政厅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
第四条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办理教职员工从事公务活动的借款手续。公务支出原则上应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五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教职工办理公务卡必须由本人亲笔填写《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本人签名字体应与本人日后持卡消费签名字体一致,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复印身份证时,请将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A4纸同一面),由发卡行审核确认;
(二)以部门为单位,确认河南科技学院办理公务卡人员名单,报财务处备案;
(三)发卡行将公务卡发给教职工。
第六条 如出现人员新增、调动或者退休,人事处要及时通知财务处。财务处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要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第七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务卡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公务卡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
第九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个人资信情况,结合持卡人职务、职称、工作需求等授信,具体额度以发卡行批准的信用额度为准。
第十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调整公务卡信用额度,但要及时通知持卡人和财务处。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处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和报销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本办法中公务卡的适用范围指我校原使用无现金支付系统结算的小额零星商品服务支出,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超过我校无现金支付规定限额的支出仍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或者银行进行对公转账。
第十二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阶段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报销时须携带本人或被委托报销人公务卡刷卡消费交易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按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十四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一般情况下的商品服务支出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的,经单位领导与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无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结算。
(一)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二)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慰问金、抚恤救济金等支出;
(三)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火车费、汽车费、出租车费、异地出差燃油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四)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
第十五条 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如提取现金一律视同个人消费行为,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及时报账,最迟应在公务卡还款日前5日,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对个人资信的影响,由持卡人承担。为避免持卡人因特殊原因造成公务卡还款不及时,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等问题,建议持卡人到相应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公务卡与本人借记卡绑定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内容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个人原因,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四章 公务卡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主要职责
(一)组织教职工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和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二)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凭证,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处理等工作;
(三)协助财政部门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及时下载保存有关信息,按月与代理银行核对公务卡报销信息;
(四)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单位预算管理与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财务报销与会计核算程序,确保资金安全;
(六)做好本单位职工的宣传培训,促进单位职工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负责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主要职责
各单位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单位经费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无预算、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负责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的管理,审核公务支出的真实性,并负责审批,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督促本部门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教职工个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主要职责
(一)公务卡实质上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主要用于公务结算的贷记卡,涉及个人信誉资质高低,要本着诚实守信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保管使用好公务卡;
(二)超过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还款,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三)公务消费时要保留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发票等原始凭证,以备报销使用;
(四)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遇调动、辞职、退休等影响公务卡使用的情况,要主动向财务处报请备案;
(五)对消费交易发生异议,可按发卡行规定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
(六)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结算,同时,也可用于个人消费。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和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横向科研课题经费支出,暂未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也可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十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
公务卡结算项目 |
备注 |
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
5 |
水电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
6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
7 |
物业管理费 |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
8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
9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10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它设备方面的费用。 |
11 |
会议费 |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
12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13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
14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
15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公务用车的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
16 |
其他交通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