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豫政办【2016】169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
第二章 会议管理
第四条 我校各单位举办或承办的会议一般执行三、四类会议标准。参会人员是省内的参照四类会议标准;参会人员是全国范围的参照三类会议标准;参会人员是国际性的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一般性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1天;学术会议可根据需要适当放宽时间,会期一般不超过三天。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预算制度。会议预算内容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
第六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参照省级二、三、四类会议标准。
二类会议费标准:每人每天550元(其中伙食费140、住宿费330元、公杂费80元);
三类会议费标准:每人每天450元(其中伙食费120、住宿费300元、公杂费30元);
四类会议费标准:每人每天400元(其中伙食费100、住宿费280元、公杂费20元)。
第七条 会议公杂费主要包括会议场地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纸笔等办公用品费、医药费及一类会议所需电子表决(选举)系统租赁费、无工资代表误工费、通行证制作费等会议发生的必要支出费用。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本单位报销,无工资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据实报销。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可安排伙食,但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以在差旅费中报销;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的咨询费、讲课费和会务工作人员劳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
第九条 会议费由会议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严禁转嫁摊派会议费。
第十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十二条 会议用餐严格按照标准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提供水果。
第十三条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四条 各类会议原则上在校内或者新乡市内召开。若参会人员均为我校教职工的,应在学校召开,不安排住宿与就餐。特殊情况需经过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对学校会议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四)其他需要追踪检查的事项。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二)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三)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四)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报经学校批准后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学校有关部门将按规定给予处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